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对我支队所属柳江大队于2018年1-3月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依法扣留且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车辆公告如下。请当事人携带相关合法证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经公告期满仍不接受处理的,将对被扣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置。
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4月17日
2018年4月17日




